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7號

原告 曾國展

被告 徐傑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5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

  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徐傑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14時47分言詞辯論

  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而原告

  遲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5時16分始向本院

  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

  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在卷足憑,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原告於本院刑事庭之起訴雖非合法,亦得另行逕向

  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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