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公司合併,由存續之原告公司承受對被告之債權,合先敘明。被告於民國91年7月18日及92年1月15日,向本行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50萬元,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並開立借據足稽。詎其本息分別自92年1月13日及同年1月15日起即未繳納,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分配取償結果,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屢催不理,依法自應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據影本2份、本院執行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戶籍謄本及高新銀行存款牌告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調查結果,堪信為真。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裁判費新台幣19,909元,加公示送達費600元共20,509元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1638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904,205元│以其中1,705,681│按年息6.85%│自98.03.25起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元自98.02.24起至│計算。│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清償日止。│││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1638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001│丙○○│無│2,000,000│91.07.13~111.0│利息按本行基本放│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元│7.13,借款後分│款利率8.75%減碼│債務者,除按放款利率││││││240期按月於每│年息1.75%按月計│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月13日平均攤還│付。上開利息同意│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息││││││本息。│隨本行於調整基本│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放款利率或加(減│,其超過6個月部分加│││││││)碼碼數之日起機│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動調整。│金。│├──┼──────┼─────┼─────┼───────┼────────┼──────────┤│002│丙○○│無│500,000元│92.01.15~110.0│利息按本行基本放│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1.15。│款利率8.7%減碼年│債務者,除按放款利率│││││││息1.85%按月計付│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上開利息同意隨│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息│││││││本行於調整基本放│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款利率或加(減)│,其超過6個月部分加│││││││碼碼數之日起機動│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調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