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42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太事務機器行、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不能准許。又其等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所為選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聲請,亦不應准許。至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Corp.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其提起抗告,顯非適法而無勝訴之望,所為聲請,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林麗玲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