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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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11號
原 告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1,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雄救字第6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
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