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80號
原   告 京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靜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仲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
7,475元,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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