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04號
原   告  李心如 即一書漫閱讀資訊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姵怡 發支付
  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0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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