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陳儀芳
被 告 方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
零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