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慶村 相對人 蔡佳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呂榮仁 於民國101年9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1年9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呂榮仁於①民國101年9月24日、②民國101年9月19日分別向聲請人①借款900,000元、②借款30,000元、③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借款期限①為民國101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24日止,②民國101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2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2年5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923,778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呂榮仁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富春││234│建│0│0│70.8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48○○○鎮○○路98│富春段234地號│加強磚造、│1樓38.61、2樓46.61、騎││全部│││││號││二層樓房│樓8.00合計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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