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48號聲請人 陳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林麗真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4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2│景順證券投資信託│景順和信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