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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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年度重訴字第13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11,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