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陳映蓉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勞訴字第101002208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77條第2款及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首揭規定提起訴願之期限,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例外於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時,訴願提起之期限延長至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又提起撤銷訴訟以已經合法訴願為前提,否則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原告服務單位 黃美霞 即九龍金石堂於民國99年12月24日申報原告加保勞工保險,經被告於100年3月23日以保承行字第10010089610號函略以:「主旨:本局已依貴單位所送加保表受理 陳映蓉君 於99年12月24日加保...說明:一、依據貴單位99年12月24日加保申報表辦理。二、陳映蓉君勞工退休金本局亦已受理自99年12月24日起以月提繳工資45,8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短計之勞工退休金,將於貴單位100年3月份勞工退休金內補收。」原告不服,以原處分僅受理其自99年12月24日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係屬違法為由,於101年7月18日提起訴願,主張被告應恢復原告95年2月3日至99年12月23日勞工保險和勞工退休金資格及註銷原告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通知。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以原告訴願關於恢復原告95年2月3日至99年12月23日勞工保險資格部分屬勞工保險爭議,應先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踐行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程序,乃另移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先行審議(即勞委會101年7月23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訴願卷第29頁);另關於註銷原告繳納國民年金保險部分,認應由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後,再由內政部作成訴願決定,乃另移內政部處理(勞委會101年7月23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0號函,訴願卷第24頁)。其餘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爭議部分,始屬勞委會為主管機關,爰就此作成訴願決定,並認原告訴願逾越法定期間,而以101年11月6日勞訴字第1010022084號為不受理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循序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聲明撤銷勞委會101年11月6日勞訴字第1010022084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0年3月23日保承行字第10010089610號函之處分。準此,本件審理範圍僅係原告勞工退休金資格部分。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提起撤銷訴訟,惟查,被告100年3月23日保承行字第10010089610號函係於100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郵政掛號簽收收據附於原處分卷可憑,又被告未於該函中為救濟期間之教示,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原告如有不服,應自收受原處分之次日起1年內提起訴願,核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自100年3月26日起算,計至101年3月25日即已屆滿,該日適逢假日(星期日),應順延至101年3月26日(星期一)而告屆滿。惟本件原告遲至101年7月18日始對原處分提起訴願,並有訴願書附同卷可稽,足認原告提起訴願,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訴願機關以其訴願逾法定期間為由,決定不受理,並無不合。本件原告既因逾期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即未經合法訴願前置程序,其復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應屬不備起訴要件,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於關於恢復原告95年2月3日至99年12月23日勞工保險資格之勞工保險爭議部分,應先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踐行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程序後提起訴願;另關於註銷原告繳納國民年金保險部分,應先經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後,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此二部分業由勞委會另移由相關權責機關處理,原告應就處理結果另循行政救濟,始為適法,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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