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水林福壽魚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住右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裁定上訴人在收受後五日內補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但上訴人逾期仍未補費,故本件上訴不合法,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