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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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