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黃格 相對人 陳孟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幼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如無法補發,請提出地政事務所之函文)、債權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陳孟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