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9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蔣玉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智昆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2年8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