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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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三號債務人 歐振豊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歐振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再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分為同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協商,惟協商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於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曾於一百零一年八月間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經台新銀行協調其他債權銀行提出一百八十期、零利率、每期清償一萬一千零三十三元,或分二階段還款,第一階段分六年七十二期還款,每期還款五千元之協商方案,因債務人表示金融機構包含外債每月僅能清償八千元,不願接受協商方案,致前置協商不成立等情,有同年十一月五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台新銀行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台新總債清組字第一○○○○○○○○○○號函及所檢附之前置協商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八頁、第八十四頁至第八十九頁),堪信屬實。
㈡債務人目前除任職於銘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二萬
六千元之收入外,名下僅有汽車一輛(裕隆廠牌,車牌號碼00—六二八七號),別無其他資產可供清償其債務,有債務人之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十頁、第四十二頁至第四十四頁、第九頁)。揆之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見本院卷第十四頁),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包括電費八百三十元、電話費七百五十元、水費二百五十元、瓦斯費五百元、房租五千元、伙食費六千元、交通費一千元,合計一萬四千三百三十元,亦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及收據、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四十六頁、第四十七頁至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二頁至第五十五頁、第五十六頁至第六十五頁)。債務人固未就伙食費、瓦斯費及交通費等支出部分提出單據及證明,然上開支出項目及金額並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水準,應屬可採。
㈢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約二萬六千元,扣除其自己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一萬四千三百三十元後,餘額為一萬一千六百七十元,雖足以負擔台新銀行所提出之協商清償方案,然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見本院卷第十二頁至第十三頁),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普羅米司顧問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鼎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其總金額約一百七十三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並未納入上開前置協商,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㈣又債務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
萬元,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十一頁至第十三頁)。債務人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或第四十六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揆諸首開規定,應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末按,債務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應續行清算程序,故債務人仍應提出足以讓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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