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 胡靜汶 及 李俊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壹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02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不動產之稅籍資料予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惟原告繳納14,761元,溢繳5,62
1元(計算式:14,761元-9,140元=5,621元),依首揭規定,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