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504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鄭嘉振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鄭福來 (亡)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