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0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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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7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榮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08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3782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訴字第515號),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榮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王榮宗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及存、提款之重要工具,且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不認識之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款入金融帳戶之用,再利用轉帳或提領之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暨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隱匿、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經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王榮宗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訴字卷第41頁)。

㈡、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㈢、證人即告訴人 李明慧邱創麟王秋萍 之證述及其等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報案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金融帳戶,同時使附表所示之人受騙,所犯幫助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性,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審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致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實行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但竟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輕率提供個人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而成為詐騙者之幫兇,仍交付帳戶資料予不識之他人犯罪使用,使金流產生斷點,追查趨於複雜,助長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罪,復使附表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又未與其等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所為殊有不應該,併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再念及被告未直接參與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並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造成社會整體金融體系之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諭知折算標準。

四、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收受報酬,無庸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因偵查中未自白犯行,故無從據以減刑,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1

李明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8月12日19時49分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邀約李明慧加入投資群組「揚帆起航」,提供投資軟體「RUENCHEN」APP及佯稱投資推薦之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明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5日13時13分許匯款60,000元

王榮宗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2

邱創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23日某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邱創麟取得聯繫,佯稱可投資「科興疫苗」獲利並傳送投資疫苗網站供邱創麟下單,致邱創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8日08時30分許匯款100,000元

3

王秋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9月某時許,透過臉書網站及通訊軟體LINE結識王秋萍,佯稱:投資老師可以帶領大家賺錢云云,致王秋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7日09時19分許匯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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