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羅秀稜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陳柏宏 律師被告 施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年度易字第58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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