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玉玫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永盛 、 李柏慶 、李
百玉、 李百惠 、 李敏鳳 發支付命令,惟李永盛等五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638元,應繳裁判費2,87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