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楊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越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吳昀千 等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拾叁萬叁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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