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楊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越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吳昀千 等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拾叁萬叁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