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無非係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明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承攬契約所得請求報酬等語,然就向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請求之依據為何,未見 陳明 ,若卻係基於上開承攬契約,則對甲○○似無請求權,該部分是否撤回?若有其他原因事實,請具體陳明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