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林陳凉
一、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漢東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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