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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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吳永安 債務人 高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住民委員會規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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