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2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德進法官鍾堯航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