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0,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