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受刑人入監服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23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024號、第1371號、第22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案、乙案嗣經本院於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2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888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是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09年2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90600213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88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更辛字第271號執行指揮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