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6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范逸民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賴**、范**、范**、范**、郭**、范**、范**、范**、魏**、范**、范**、范**、范**、范**、范**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賴**、范**、范**、范**、郭**、范**、范**、范**、魏**、范**、范**、范**、范**、范**、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提出相對人即被告范逸民之被繼承人范**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㈢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全部第一類謄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告賴**、范**、范**、范**、郭**、范**、范**、范**、魏**、范**、范**、范**、范**、范**、范**之姓名;又未提出相對人即被告范逸民等之被繼承人范**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無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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