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司調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司調字第685號

聲請人VALERIOFRANCHI( 范雷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NIELVANLE( 黎景文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住所位於國外(美國),聲請人並陳稱僅知悉相對人國外住所,該址亦與卷內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相符。是本件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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