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司調字第685號
聲請人VALERIOFRANCHI( 范雷力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ANIELVANLE( 黎景文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住所位於國外(美國),聲請人並陳稱僅知悉相對人國外住所,該址亦與卷內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相符。是本件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