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武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1,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
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6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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