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8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8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戊○○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二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丁○○、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
拾參萬捌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