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8號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7月8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戊○○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二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丁○○、戊○○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
  拾參萬捌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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