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59號聲請人 羅善興 相對人 羅林秋霞 關係人 羅世耀
羅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羅林秋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羅善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羅林秋霞之輔助人。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羅林秋霞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因右側橋腦梗塞型腦中風,認知功能逐漸退化與混亂,經申請領有中度失智症殘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變得較淡漠且被動,大多需要他人引導生活作息,對於時間地點之定向經常顯得混亂,遺忘所告知之事物,現已無法進行行動、說話、表達自己意思,生活作息均需仰賴外籍照護人員照護,顯已無行為能力人,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據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函影本1份、診斷證明書影本6份附卷可稽。惟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態略為:對點呼姓名有反應,知道在醫院但無法說出是長庚、知道聲請人是配偶及在場人是醫師,不知現民國幾年及幾月幾日,知道100元花70元剩30元、再花15元剩15元等情,此有本院104年11月19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並參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周士雍 所為之鑑定結論略以:相對人10多年來曾發生過二次腦中風,目前呈現輕至中度失智狀態,不知自己年齡、現今年月日、家住何處,知道此為醫院但不知醫院名稱,不知所在樓層,不知總統是誰,但仍簡單算數,亦知有幾名子女及知子女姓名,知道物品名稱,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綜上,堪信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相對人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聲請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應受輔助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再者,受輔助宣告之人法無明文需為其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僅受監護宣告時有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故本案情形無庸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為輔助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本院審酌相對人與配偶即聲請人育有三名子女,現與長男羅世傑間有給付扶養費事件訴訟中,次男羅世耀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聲請人原聲請監護宣告,故具狀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同意書、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證,併參聲請人與相對人為至親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民法第15條之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1項第1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1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