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長晉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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