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相對人 凃翠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朱峰麟 於民國92年12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朱峰麟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將抵押物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凃翠雯,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朱峰麟於民國92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朱峰麟屆期未依約繳款,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款約定書、繳款對帳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湖內││375-1│建│930│10000分之809││└──┴───┴────┴──┴───┴─────┴─┴──────┴───────┴──────┘┌─────────────────────────────────────────────────────────┐│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五││││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890│嘉義市○○○○段37│鋼筋混凝│38.7│37.9│37.9│37.9│5.27│││15│陽台、│4.│平│全部│││││京路15巷│5-1地號│土造五層│4│3│3│3││││7.│平台、│94│方││││││75號││住商用││││││││8│花台│、│公││││││││││││││││││3.│尺││││││││││││││││││34│││││││││││││││││││、│││││││││││││││││││2.│││││││││││││││││││1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