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高苑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曾燦燈 原告與被告 余玲雅 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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