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4號聲請人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 和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