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林寶桂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3,670元(計算方式: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64.81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000元計算,為453,670元〈計算式:64.81平方公尺×7,000元=45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