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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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95號原告 温結英 被告 黃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204元(計算式:薪資68,550元+資遣費7,200元+為被告代墊薪資4,200元+為被告代墊原料費47,145元+為被告代墊108年6、7月電費35,609元+為被告代墊應退還租客之押租金28,500元=191,2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請求薪資及資遣費75,75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33元(計算式:2,100元-667元=1,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