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 楊鈞翔 指定送達地:臺北市郵政11168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清 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103年度再易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