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2號抗告人 陳煌兒
邱郁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金松間 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