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3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本多清子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本多清子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該文件如在境外作成,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當地機構認證)。
(三)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之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明文件(該文件如在境外作成,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當地機構認證)。
(五) 郭秋山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