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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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6號

原告 楊承紘

被告 羅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3號),就與原告有關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63號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7頁),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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