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76號原告 吳榮貴 被告吉良汽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勝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