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62號聲請人 歐陽蘭 (即 朱訓雄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朱萬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23316-6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