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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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紹耿
陳怡寧 陳慶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陸佰肆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之新臺幣玖仟零捌拾壹萬肆仟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