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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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03號聲請人 高橋繁典 即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准由 李佩勳 變更為 蔡坤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日本亞細亞公司)之清算人,日本亞細亞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於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司字第81號裁定指定李佩勳為日本亞細亞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惟原簿冊保管人李佩勳因故辭任職務,經徵得蔡坤洲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變更蔡坤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字第81號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定,查核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蔡坤洲同意擔任日本亞細亞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珊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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