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30號聲請人 吳甫適 相對人 李輝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偕同案外人 黃妡渝 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8月12日,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6年7月1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3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高雄市│左營區│左南│1276│建│98│全部││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