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0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曹富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玉真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236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