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告 林茂賓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盧泳良 被告 張文翰 被告即反訴原告 龔名傳 之遺產管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臻